在這個充斥著流動資本和跨國公司的世界里,我們應該如何向企業征稅?我們該如何鼓勵企業投資,抑制企業的金融操作?我們該如何減少對勞動力的征稅?我們該如何對租金征稅,而不是對生產活動征稅?我們該如何阻止復雜的避稅行為?尤其是,我們該如何抑制全球各地的政府競相用低稅率來吸引企業?
這些都是極其重要的政策問題。它們不僅關系到政府提高財政收入的能力,而且關系到資本主義的政治合法性。遺憾的是,雖然最近美國有關企業稅制改革的辯論談到了解決這些問題的一些好方案,但這些方案最終未得到采納。這項改革有兩條原則:征稅落實到現金流上,并將適用于企業交易的終點,而非交易的起點。一些專家提出了一個被稱為“基于終點的現金流稅”的制度。該稅制有很多有利之處。
此類制度的稅基將是非金融性資金流入,扣除非金融性資金流出。(包括金融流入和流出的基礎也可行。但這里不考慮這種稅制。)投資和勞動力的成本將按實際情況扣除,但不允許扣除金融成本。投資支出全部費用化,將使政府成為投資項目的合作伙伴,對投資項目作出貢獻,并從投資項目中獲得同等比例的回報。稅賦最終將施加在企業租金上——超出生產要素(包括資本)成本的回報。租金也是我們該征稅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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