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先生在中共“十九大”上提出,要“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大多數人或許認為,這只是政府高層的事情。其實不然。憲法不是一個高懸空中、玄奧飄渺的東西,而是扎根于人們的常識。因為憲法所表達的原則就是從無數民眾和數千年歷史中總結提煉出來的,它必是我們最熟悉的,而不是最陌生的。在世界范圍內,美國《憲法》堪稱典范。然而,漢娜?阿倫特指出,美國的《憲法》就是從村、鄉、鎮和縣的習俗和自治協議中自下而上“疊增”而成的。美國《憲法》也吸收了大量普通法原則。而我們知道,普通法就是汲取民間習俗、常識和契約而成。
所謂“憲法權利”,不是最高權利的意思,而是基本權利或底線權利的意思。仔細看看,它們不過是我們正常人的基本道德,這來自于悠久的文化傳統和日常生活中的常識。如財產權利,人們從小就會受到父母的教導,別人家的東西不要拿;住宅權利,常識要求我們不經別人允許不能進別人的家;人格尊嚴,中國文化的核心就是“敬”字,《禮記》的第一句話就是“毋不敬”,又說,“自卑而尊人,雖負販者,必有尊也”;表達自由,“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出自《尚書》,“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出自《國語》。因此,憲法權利從來不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的恩賜,而是來自于我們自己的天賦人權和人賦人權。按照柏克的解釋,“人賦人權”就是扎根于常識、習慣和傳統中的人權。倘若《憲法》不符合常識和文化傳統,就要令人懷疑;如果你沒有看過《憲法》,你也可以根據常識來判斷什么行為違憲了。
為什么憲法權利是常識,還需要在《憲法》中明文規定?這是因為,常識通行于正常狀態,即民間生活中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當有一群人的暴力優于其他人時,這種常識就可能被打破。這既包括不同人群(如種族或民族)間的關系,也包括一種典型的情形,即政府。從不同種族間的關系來看,這種打破常識的情況多有發生,比如在美國。我們知道,在歷史上,美國存在著種族壓迫。盡管美國的《獨立宣言》宣稱“人生而平等”,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并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美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規定“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過去的勞役狀況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否認或剝奪。”但美國黑人的憲法權利,在相當長時間內一直沒有得到有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