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12月18日),又有一位民間金融業者受到了懲罰。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28歲的吳英死刑。據法院公布的資料稱,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后非法集資人民幣77339.5萬元,用于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426.5萬元。
吳英并不是近年來第一個因非法集資被判死刑的女性。2009年1月,44歲的浙江省麗水市“小姑娘”杜益敏,因集資詐騙罪終審判決死刑。在去年的一篇FT中文網的專欄中,我曾寫過《“小姑娘”或可不殺》,認為諸多“小姑娘”悲劇的一再出現,是在現有金融體系結構不合理的背景下發生之制度性悲劇。
一個很可能的情況是,再過若干年,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小姑娘”和吳英們的行為竟是符合商業規律和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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