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我入住了將近兩年的房子,終于要從臨時電改成正式電了。我是一個過日子比較粗心的人,去年夏天我喜滋滋地在物業那兒交過幾千塊錢的電費,后來我認識了一個曾經榮登北京市十大維權人物的民間維權英雄,他告訴我,但凡去物業交電費的,就是臨時電,正式電是要去國家電網買卡充值的;但凡沒事老停電的,就是臨時電,正式電是不會發生這種情況的;臨時電的電費從法律上來說是該由開發商承擔的,而把還沒有轉成正式電的樓房交付業主收樓,開發商屬于違規行為,讓業主交電費,那就更是轉嫁成本,我們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與開發商斗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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