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12月17日召開的“中國公司治理50人論壇”第五屆主題論壇上,除了完成題為“特朗普2.0時代全球公司治理政策的變革與機遇”的主題演講(主要內容參見《美國的企業改革》),我還有幸受邀參加了作為論壇尾聲的圓桌對話。圓桌對話的主題有關但不限于董事會與CEO角色的界限等。
參加圓桌對話的專家不約而同地談到企業家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問題。事實上,在下午的兩個分論壇中,其中一個分論壇的主題就是公司治理與弘揚企業家精神。羅盛咨詢大中華區主席程原、北京上市公司協會原秘書長余興喜、國資委原企業改組局副局長秦永法等專家做了主題演講。在即興臨場發揮的對話發言中,受幾位嘉賓發言的啟發,我也談了我對企業家概念的一些理解。那么,我們應該如何理解“企業家”呢?我主要講三句話。
第一句話,大股東不是(“不等于”)企業家。從160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設立人類歷史上第一家現代股份公司開始,風險承擔的功能逐步從手工作坊時代經營者那里轉移到出資入股的股東身上。作為資本社會化的產物,股東可以是一個,當然也可以是成百上千。而大股東僅僅是持股比例多一些,分擔的風險多一些。在更為傳統的同股同權構架下,大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對重大事項的投票表決發揮影響;而在新經濟企業中,投票權配置權重更是出現了向創業團隊傾斜的趨勢,出現了所謂的“同股不同權”,股東投票權的影響力不僅沒有加強,反而弱化了。因而,不能因為民營經濟中某些個人持股的比例高,甚至“一股獨大”就能稱其為企業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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