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自《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公布以來,學界業界圍繞這部法律展開了一系列討論。在電商已經成為中國經濟重要角色的背景下,相關平臺責任到底應該如何界定?電商法能否適應新業態和商業模式?FT中文網近期組織“爭議電商法”專題,編輯事宜,聯系閆曼 man.yan@ftchinese.com
《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爭議依舊。俗語有云:“沒有牙齒的法律是無用的法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下稱“網絡平臺”)的責任條款自然成為人們關注的重中之重。對此,《電子商務法》(草案)第37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就網絡平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害行為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第一款)而言,因為可以判定其與平臺內經營者存在共同過錯,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妥。但在“未盡到資質審查義務或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下,網絡平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第二款),則不免啟人疑竇:其法理依據究竟何在?
連帶責任突破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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