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改革的決定(簡稱“60條”)遠沒有達到我們的預期,但還是有些亮點。最亮的點莫過于“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與之相應,還有兩個市場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一是“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一是“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
然而且慢高興。這個最亮的點,也是最抽象的原則;在中國的現實中,原則越抽象,也就越不可能實施;這就如同,當你闖了紅燈后,立刻會收到一個罰單;但當有人違反了憲法,我們卻找不到一項可實施的法律手段去懲罰和制止他。其實在上一屆政府之時,市場已經被作為“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制度”,但仍然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包括對許多產業進入的限制,對金融、石油甚至房地產等領域的價格管制,以及“國進民退”的大潮。這種趨勢決不會因為把“基礎性”換成“決定性”就會消退。
行政部門可能架空改革的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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