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兩會前夕,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種犯罪的死刑,反映出中國刑法走向輕刑化的大趨向,而兩會第一天,一份主張對“人販子”處以“重刑乃至死刑”的建議又得到密切關注。
據《信息時報》報道,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提出,“被抓獲的人販子不但對其罰沒家產,還要處以重刑直至死刑”(嚴格來講,“人販子”應稱作“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犯罪嫌疑人”為宜)。搜檢歷屆兩會提案,發現要求嚴厲“打拐”的提案還真不少,似乎多于與如何防范、懲治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刑訊逼供等行為有關的提案。
但打開法律條文查閱一下,疑慮頓生。現行《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其下列出了八種情形。該罪的最低刑期是5-10年,已屬于《刑法》中偏重的刑罰,又有死刑規定。在法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還有什么必要強調要對“人販子”處以重刑直至死刑呢?
您已閱讀24%(439字),剩余76%(1354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并享受更多專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