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以卓越亞馬遜“由于價格系統出錯”,導致一些書籍的標價全部變成25元,事后卓越亞馬遜取消了所有“搶下”的訂單為例,提出企業要為自己的失誤買單,不能拿顧客的尊嚴開玩笑。一位網友就跟帖說,前一陣東京證券交易所也出現了類似的問題,因為一支股票低報了價格,引發10分鐘之內的搶購。但是最后,并不是向按照低報的價格買下股票的投資者要回這些股票,而是犯錯方承擔起責任,自己承擔損失。另外一位網友跟帖說,他在英國超市買東西,“自己看錯了標簽”,找了經理,商店也按照他看到的價格給他了,因為他們自責標簽放的位置容易引起誤會。
看來,中國離開發達市場經濟的規范做法,實在是遙遠得很。
有網友提醒,中國法律的“不當獲利”就是描述上述這種情況的,所以我批評卓越亞馬遜沒有法律依據。按照這位網友的意思,企業自己出了差錯,低報了價格,顧客乘低價下單,如果成交,顧客就“不當獲利”了。我感謝這位網友的反饋,但是想與這位網友商榷:難道“不當獲利”的罪名,可以落在消費者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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