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對于信貸危機起因的解釋,就像經濟學家的數量那樣,多如過江之鯽,但有些說法成為了主流:過度杠桿操作;資本金不足;過于復雜的金融工具;資產泡沫;以及銀行家獎金安排引起的非對稱激勵——人們在這一點上意見相當一致。如果銀行家的冒險獲得了成功,他們會收取報酬,但他們押注失敗后,卻不會受到懲罰。由于確認銀行風險是盈利還是虧損可能要花費數年的時間,銀行家很容易就會選擇根據短期利潤拿錢,但對于自己的行為在多年后造成的影響卻不承擔責任。
各國出臺了各種方案,以解決銀行業(yè)體系這種系統(tǒng)性缺陷。但政界人士和監(jiān)管機構卻忽略了一種非常簡單的解決辦法。為何不設計一種有限責任模式——依據這一模式,銀行家本人要對自己獎金的累積總額承擔法律責任?
希望獎金超過某一門檻(比方說5萬英鎊,或平均收入的兩倍)的銀行家,將在一定時期內對獎金總額承擔法律責任,這一將期限或許為10年。他們的位置將處于銀行股東和其他債權人之間,一旦哪家銀行發(fā)現自己的股本全都填補了虧空,這些銀行家將受到責問。在實際操作中,這意味著,政府或其它(私人部門)紓困將觸發(fā)他們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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