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份的匹茲堡峰會上,二十國集團(G20)自詡為最高全球性經濟機構,將取代逐漸喪失價值、缺乏代表性的八國集團(G8),并為這個新團體勾勒出了更廣泛的權力框架。公眾對此大都給予積極回應。畢竟,G20擁有全球85%的經濟產出和三分之二的人口,盡管成員國數量較多,但仍較為緊湊,足以發揮效力。
但由于擅取了本應所有國家共享的重大金融決策權,G20實際上違反了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它的這種做法,同樣削弱了小國的主權——長期以來,它們一直是多邊主義和國際法的主要捍衛者,同時也是最重要的政策創新者。大國對于其它國家的統治,正面臨失去正義和走向反動的風險。
G20對成員資格沒有明確的標準,但只有各大洲的大國才有資格加入——最初的名單是美國1999年擬定的。令人詫異的是,“二十”國集團的規模相當含混不清。除其他19個國家之外,歐盟也算是一名成員。而全球第九大經濟體——西班牙卻被排除在外,該國去年11月擠進了華盛頓峰會。荷蘭剛剛決定加入,對此無人提出異議。畢竟,荷蘭的經濟規模遠大于作為G20成員國的阿根廷。一個建立在不請自來原則基礎上的國際團體,不值得人們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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