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數追蹤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有可能錯過對可持續基金的需求,因為它們正在努力適應新的歐盟披露規則。
歐盟3月生效的《可持續財務披露條例》(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將促進環境或社會特征等目標的基金列為第八條,將促進可持續投資的基金列為第九條。
晨星(Morningstar)可持續發展研究全球主管霍頓斯?拜伊(Hortense Bioy)表示,盡管主動管理型基金已經能夠調整其策略以滿足投資者對可持續基金的需求,但被動型基金要符合第八條或第九條的規定,所需的改變“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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