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美國情報體系是由政府內設的16個獨立情報機構組成的聯合組織,這些獨立機構進行各類情報活動,以支持美國的內政外交政策。美國情報體系主要統籌兩個獨立體系,即國家情報項目、軍事情報項目兩大類。情報工作由中央情報局領導,并向總統匯報。
美國的國家安全需要推動情報活動的擴張,而國會由于議事規則方面的“缺陷”,監督功能走向弱化,盡管行政監督權有所集中,但行政官僚依然難以有效監督具有特殊功能與使命的情報部門。現實中,無論是美國的內政還是外交,情報力量及其所采取的“秘密行動”在國內介入黨派政治、治安維護、司法裁決、國土安全甚至是打擊經濟犯罪、維護藥品食品安全、反毒等領域;在國外則反映為密集的監聽、監視、各類“楔子戰略”和隱蔽行動等。美國情報部門構成極其復雜,擁有充足的活動經費和全球性的社會資本網絡,先進的技偵手段,配合著美國政府的公開行動。隨著國內國外局勢的復雜化,美國情報機構逐漸積累了一些“不受監督”的權力。美國情報機構廣布于國防部、軍隊、海關、國務院、國土安全部、司法部、國會情報委員會、安全委員會等,各類內閣部門之間還可以在總統領導下就所需要的事項進行協調和動員,甚至成立新的情報機構。
情報機構本身是一種具備特殊功能的官僚機構。為了控制權力、攫取利益和影響決策,情報機構往往最大限度地控制財權。這通常會表現為操縱情報收集、夸大對象的“威脅性”,如此工作顯然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做法。由于情報機構往往屬于政治精英的“致勝聯盟”,所以情報機構在界定外部威脅時,往往傾向于夸張或“非法化”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由此獲取更大的事務“控制面”與“經費”,積累“政績”以顯示更多的政治忠誠。